近日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了麥當勞公司與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。麥當勞和國知局因“麥當勞麥香雞”商標糾紛一案,歷時2年多終于塵埃落定。
大家應該都知道,麥當勞有一款漢堡名為麥當勞麥香雞。2018年,麥當勞公司提交了第35497148號“麥當勞麥香雞”商標申請,指定使用于第29類的“肉;家禽(非活)等”商品上(統(tǒng)稱為復審商品)。
國知局以該商標構成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、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為由,駁回了該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。
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(guī)定,“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誤認的,不得作為商標使用”。
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,申請注冊的商標,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(guī)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(jīng)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,由商標局駁回申請,不予公告。
麥當勞公司對于該結果不服,將國知局訴至法庭。一審法院認為,“麥當勞麥香雞”是一款漢堡名稱,使用在指定復審商品上,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種類等特點產(chǎn)生誤認,構成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(guī)定的情形,商標局的決定并無不當,予以支持,駁回了麥當勞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麥當勞公司還是不服,和國知局杠上了,繼續(xù)上訴。主要上述理由是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具有欺騙性,應當以相關公眾的認知為基礎,“麥當勞麥香雞”在日常生活經(jīng)驗或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下不足以引人誤解。
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,“帶有欺騙性”是指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足以使公眾對商品的特點或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錯誤認識。判斷標志是否具有欺騙性,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出發(fā),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,綜合考慮標志本身或其構成要素是否具有欺騙性。
本案中,“麥當勞麥香雞”是一款漢堡名稱,根據(jù)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,一般會將其含義理解為漢堡商品的名稱,該商標標志所傳遞的含義與指定使用復審商品相結合,容易使社會公眾對復審商品的成分、質量等特點產(chǎn)生錯誤認識。
最終,二審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該案件以麥當勞公司失敗告終。